十堰市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
1.养老类。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名义,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承诺兑现高额利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老年人一定要注意防范此类非法集资陷阱,在做投资决定前应先与家人多商量!
2.房产、商品销售类。不具有房产销售、商品销售、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以上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售后回购、销售份额等方式,通过承诺兑现高额利息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3.股票、债券、保险类。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或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4.公募、私募类。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5.投资、收藏、委托理财类。以投资入股(包括投资超市、门店等形式)、投资收藏(投资贵金属、纪念币、纪念章等形式)、委托理财、解冻“民族资产”等多种名义,通过高息利诱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6.会社类。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通过高息利诱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7.招商讲座类。通过召开“招商会”、“推介会”、“咨询会”、讲座等形式,虚构公司“高大上”的背景和投资项目,向前来咨询的投资人提供“优惠政策”、发放礼品等,以高息利诱非法吸收资金。
8.金融创新类。以“金融创新”名义进行自我掩护,高利诱惑兜售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区块链”项目、伪P2P、众筹产品、邮币卡、“原始股”等。
9.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形式。
三、非法集资的识别方法
1.核实工商登记。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合法企业。
2.看投资回报。高回报是非法集资最典型的特征,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3.核查相关信息。通过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网站,查询相关企业的融资行为是不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只要是非法集资,大多数经不起深入查询。
4.是否阳光操作。很多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隐蔽性,通过亲戚朋友互相介绍,再发展下线,形成一个吸收资金的网络,不签订正规合同、也不开具凭据。
5.认真了解资金投资去向。正规投资项目都清楚地说明吸收资金的用途,投资者也能了解钱投资到底去干什么,而非法集资则遮遮掩掩,经不起深入调查。
6.咨询法律及金融专业人士。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要多向懂行的专业人士咨询,切不可轻信。
7.投资前多问问题,多做独立调查,搞清楚投资风险。详细了解销售人员是否昊备销售相关产品的许可,小心送上门的“消息”。
四、非法集资参与人该如何维权?
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其损失须自行承担,非法集资参与人应通过正规渠道理性维权。
1.集资参与人不要听信非法集资人为拖延还款而找的借口,例如“债转股”等解决方案,为避免非法集资人携款潜逃,请参与人务必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理性维权。
2.搜集四类证据。
(1)支付凭证类,即银行流水账单、转账单等单据,需要加盖公章:
(2)合同协议类,书面协议一定要保存好:
(3)理财交流过程证据,包括纸质宣传材料,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4)第三方证据,主要包括非法集资人在报刊杂志、电视、电台、自媒体APP和门户网站等各类媒体平台投放的宣传广告证据。
五、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有关依据
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活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法律处罚
对于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宣传标语: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后果自负;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