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理论学习 >> 学习资料 >> 详细内容
 
学习资料 >> 正文
党课: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日期:2018-12-28 17:32:57  发布人:dongzq711  浏览量:88

党组织书记讲党课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宣传培训讲稿

主讲人:县职业技术学校副校长  汤宝安

一、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

()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必须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崭新的国家监察机构。

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党中央对国家监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上均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相关立法问题,确定了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了国家监察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时间表、路线图。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我们推进各领域改革,都是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必须始终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

一是监察范围过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在我国,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原则。作为执政党,我们党不仅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必须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必须对违纪违法的干部作出处理,对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查处。

二是反腐败力量分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党规对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反腐败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即监察委员会,就是将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工作力量整合起来,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攥指成拳,形成合力。

三是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制定监察法,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从而与党章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呼应,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制定监察法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雷霆万钧之势,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在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同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20161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实践中迈出了坚实步伐,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在认真总结三省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1711,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有序推开,目前,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已经全部组建成立。

过制定监察法, 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巩固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四)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在我国,党的机关、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在 党中央统一领导下行使公权力,为人民用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发挥着十分重 要的作用。党内监督是对全体党员尤其是对党员干部实行的监 督,国家监察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的监督。我国 80%的公务员和超过 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这就决定了党 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也决定了实行党内监 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这种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的监督 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在加大反腐败 力度的同时,完善党章党规,实现依规治党,取得历史性成就。 完善我国监督体系,既要加强党内监督,又要加强国家监察。深 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监察 两项职责,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从而在我 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的权力监督 格局,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惩治腐败的有效机制,为实现 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同时要看到,这次监察体制改革确立的监察制度,也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制度 文化,是对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一种借鉴,是对当今权力制约 形式的一个新探索。制定监察法,就是通过立法方式保证依规治 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将党内监督同国 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 来,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

(五)制定监察法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 志的集中体现。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 基础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出部分修改,把党和 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 升为宪法规定,实现了宪法的与时俱进。这次宪法修改的重要内 容之一,是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对国家机构作出了 重要调整和完善。通过完备的法律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得到落 实,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先通过宪 法修正案,然后再审议监察法,及时将宪法修改所确立的监察制 度进一步具体化,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生动实践和鲜 明写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党的 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监察法根据宪法修正案将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 关纳入国家机构体系,明确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 责,受它监督,拓宽了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提高了社会主义民 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丰富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的内涵,推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对推进国家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二、监察法起草过程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一)监察法起草过程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监 察法立法工作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抓总,在最初研究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的时候即着手考虑将行政监察法修 改为国家监察法问题。中央纪委与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 办公室等有关方面进行了多次沟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坚决贯 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 高度重视 监察法立法工作。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监察法起草和审议工 作作为最重要的立法工作之一。2016 10 月,党的十八届六中 全会闭幕后, 中央纪委机关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即共同组成国家监察立法工作专班。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工作专 班进一步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吸收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 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经反复修改完善, 形成了监察法草案。 2017 6 15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 议, 审议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监察法草案几个主 要问题的请示。2017 6 月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初次审议后,根据党 中央同意的相关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 案送 23 个中央国家机关以及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 会征求意见;召开专家会,听取了宪法、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方 面专家学者的意见。2017 11 7 日至 12 6 日,监察法草 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党的十九大后,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 及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等各方面意见, 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 2017 12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 进行再次审议, 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 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 充分吸收了常委会 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决定将监察 法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2018 1 18 日至 19 日,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 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 29 日至 30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监察法草案根据宪法修改精神作了进一步修改。2018 1 3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监察法草案发送十三届全国人大代 表。代表们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读讨论,总体赞成草案,同时提 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 了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们提出的意见作了 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作了汇报。2018 2 8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 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原则同意《关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草案) 〉 有关问题的请示》 并作出重要指示。 根据党中央指示精神,对草案作了进一步完善。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 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 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 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监察法立法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一是坚持正确 政治方向。严格遵循党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要 求, 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 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二是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 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 监察法草案相关内容 及表述均与本次宪法修改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相衔接、 相 统一。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我国监察体制机制中存在的 突出问题。四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决贯彻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认真回应社会关切, 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使草案内容科学合理、协调衔接,制定一 部高质量的监察法。

三、监察法的主要内容

《监察法》共分为九章内容:分别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和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原则、 方针、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程序和监委 的职责,并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为坚持和加强党对 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监察法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 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 监察体制。

(二)监察工作的原则。一是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 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监察 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应当与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是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 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四 是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五是权责对等,严格监督。六 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三)监察工作的方针。一是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二是深化改革、健全 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三是加强法治道德教育,弘扬中华 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程序。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副主任、 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五)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程序。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 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 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并 接受其监督。

(六) 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

1.履行监督职责: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调查职责: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 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 犯罪进行调查

3.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 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 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

(七)《监察法》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 覆盖,监察对象主要是六类人员。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 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 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 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 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八)赋予监察机关的权限。赋予监察机关谈话、讯问、询 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 12 项必要的权限。

(九)严格规范监察程序。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 出严格规定,包括:报案或者举报的处理;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 置;决定立案调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财物处理等。关于留置措施 的程序: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 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 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监察 机关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机关发现 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 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 属。同时,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 服务。

(十)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监察法》从接 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 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4 个方面加强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 监督。

1.接受人大监督。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 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举行会议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 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2.强化自我监督。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 衔接,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规定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 监察人员的回避, 脱密期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 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还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 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3.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执法部门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的机制。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 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 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 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监察机关在收集、 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 准相一致。

 4.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有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 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等 9 种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 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监察法还规定:监察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四、透视监察法六大焦点

监察法的六大焦点分别为:为何立法、为何成立监察委、如 何实现监督全覆盖、监察委如何开展监督、监察委如何加强反腐 败国际合作、谁来监督监察委

(一)为何立法。 监察法提出,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 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 在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相关说明时表示, 深化国家监 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 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他说,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 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

(二)为何成立监察委。监察法说明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 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 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一是监察范围过 窄;二是反腐败力量分散;三是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监察 法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 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连 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

(三)如何实现监督全覆盖。监察法明确了监察覆盖的公职 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 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 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 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 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四)监察委如何开展监督。监察法提出,监察委员会依照 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察法说明指出,监察机 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开展调查。其中,取代“两规”的留置备受关注。监察法提出,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 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 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 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监察法还提出,留置时间 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 超过三个月。

(五)监察委如何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监察法提出,国家 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 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监察法提出,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 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提请赃款赃物所在 国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查询、监控 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 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六)谁来监督监察委。监察法提出,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公开 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机关 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 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 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监察法规定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和对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

本次的《监察法》解读学习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将今天学到的内容结合实际综合运用,实现纪法、法法衔接,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不变力度不减,为加快建设新时代五美郧西、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核发:0 点击数:88收藏本页